珠海家具封边胶厂 再议三人群聊八卦被拘留,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值得保护
发布日期:2026-04-30 11:17 点击次数:75

作者丨陈碧
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浙江天台"造黄谣"案二审作出判决。在二审判决书中披露了该案的详细过程:2025 年 10 月,浙江天台女教师林某(上诉人)因在 3 人小群 "仙女下凡""果冻局长群" 及对私聊中,编造、传播同校李某 "未婚淫、月入数万" 的信息,并配发李某照片,致使李某名誉严重受损。李某报案后,林某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日。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二审均对处罚结果予以维持。
《法理想国》栏目发表了赵宏老师《三人小群"吃瓜"被拘留:你的微信私聊,不"公然散布"?》的评论文章。她从行政法角度进行的教义学分析和规范立场我都没有异议,但对于她的担心:"在对的私聊或者在人数寥寥的微信群里,私人往往就会有的隐私期待,也会在大程度上袒露真实想法,而允许警权对此域同样可予以介入,疑会扩张安处罚甚至刑罚的击范围,也会对私密空间和私人权利造成干预和挤压",我有点保留意见。在此,从刑事司法角度做些澄清和扩展。
01
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值得保护
隐私权是种被命名的权利,也是种被发现的权利。当人们感觉自己需要心灵自由,保留个不被扰的空间、保守些不为人知的秘密的时候,这个权利就被创造出来了。
换句话说,这是种心理上的需求,人需要尊严、需要隐私,才能得以自我发展,否则就将度压抑,有钱也不快乐。
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值得保护。从刑事司法角度看待隐私,会发现隐私是公权和私权冲突激烈的域。比如,警使用搜查、扣押这种雷霆手段,从警权的角度看是为了破案;从犯罪嫌疑人角度,被侵入了、物品被扣押了、微信聊天记录肯定是被曝光了,显然隐私是没了。但人们觉得这没有问题,因为公权力是为了"办案需要"。
当然,也不能因这个正义的目标而为所欲为,须给公权力侵犯隐私的行为划定法边界。美国率先划定了标准。在 1967 年的卡兹诉美国案中,FBI 偷偷将窃听器安放在电话亭外对卡兹的通话进行窃听,事先没有申请搜查令。法院认为,当被告人卡兹进入电话亭并关上门后,就进入了个他认为自己"对话筒说出的话不会天下皆知"的封闭空间;并且,社会也认为他的这期望是理的。因此,卡兹虽然在实施犯罪,但由于政府事先未取得搜查令,通话的录音证据应当被排除。
卡兹案判决之后,美国法院逐步建立起了个认定隐私权理期待的标准,也就是个人已经表现出对隐私真实的主观期望,并且对于社会来说这种期望是理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想要拿到证据须满足严格条件,否则行为、证据排除。
法的基本立场也是如此,大可能会问珠海家具封边胶厂,这是为了保护坏人还是保护好人呢?
实际上,这是保护所有人。正由于隐私权是种基本权利,警察在启动公权力的时候才须恪守比例原则与令状原则。也就是,能用轻缓的手段就不用严厉的手段,在搜查扣押时要申请要的令状。
正如赵老师文中所说,公安机关对私人通信进行检查,而检查的法事由又仅限于"国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那么,"造黄谣"案里警察的行为,是否出了比例原则又或者属于非法搜查呢?
02
警权与隐私权的保密期待
在本案中,上诉人林某认为,在三人小群乃至对私密聊天场景中,个体通常具有较程度的主观隐私期待。但,该期待能否构成宪法上的理隐私期待?需要审慎。
美国法院在卡兹案后,确立了自愿披露规则与三原则,包括你旦将特定信息主动披露给其他人,即应自行承担信息被转述、扩散乃至向执法机关提交的风险,法律上不再承认其对该信息仍保有受宪法保护的保密期待。
甚至,还出现了警安排了个线人来跟你交朋友,pvc管道管件胶获得你信任后转头告诉警。这也怪你自己,因为你自愿告诉他,就承担了他告密的风险。在这样的场景下,警都不需要申请令状,可以便宜行事。
本案中的三人小群、对私聊,并非对封闭、不可控的私密域,群成员及私聊对象均具备截图、转发信息的能力,信息传播具有的外部。
为关键的是,林某主动将受害人照片披露给孙某、钱某等三,该行为即意味着其自愿承担信息被进步传播、被执法机关溯源调查的风险,其对该部分信息已丧失受法律保护的理隐私期待。
按照上述的自愿披露原则和三原则,林某已放弃了理的隐私期待,从她的行为来看,甚至也没有叮嘱"千万别外传",对私密持放任态度。也就是说,群内成员后续扩散相关内容并引发他人名誉权损害,属于林某可预见且应自行负担的风险。
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报案、为查处相应违法行为而溯源至信息发布者的调查行为,并未侵入隐私域。因此,这不构成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不当干预与挤压。
总之,小群聊天的隐私期待并非对。当权利人主动将信息向他人披露并由此产生外部法益侵害时,执法机关依法介入调查具有正当。
03
小范围造谣也是网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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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老师在文中还谈到,"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取决于听者是否继续传播;其次,它同样致私人间的私下议论也有可能会触及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本案确实证明了小规模造谣也有这种风险,句小小的谎言就可能是网暴的开始,这也契了网暴犯罪的聚特征,"要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除要击网暴的恶意发起者和组织者外,同样要击恶意波助澜者和屡教不改者。"
是否使用公权击侮辱诽谤,主要看后续的情节和后果。传统上侮辱、诽谤就是情节严重才追究、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侮辱诽谤,可以由民事解决,也可以依法给予安管理处罚。
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中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我们要重视的是,警的执法行为须有启动原因,而不是中生有的网络巡查。
除了安立案、刑事立案是启动原因之外,还存在种情形: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的通过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向互联网企业调取有关犯罪证据、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有关案情。
如果不存在这些启动原因,警力并不会也不应该如同双永不休息的眼睛盯着我们的言行。
真正要担心的是,这种审查式会不会是张多米诺骨的倒下。之后应当如何恪守比例原则?为了找到谣言的源头,需要在多大范围内审查多少人的微信聊天的内容?如果警权仅为击安违法,就可对私人间其私密的通信往来进行干预和检查,那么在审查过程中旦发现其他个人事项、其他涉罪信息,是否允许所有证据条件采纳?旦尝到甜头,会不会成为警运动的审查活动?
这才真正会扩张安处罚甚至刑罚的击范围,也会对私密空间和私人权利造成干预和挤压。
商榷至此,我似乎又理解了赵宏老师的立场。她作为持续网暴的受害人,仍然恪守权力的边界,主张慎用警察权侵入私密空间,为多数人的言论空间和隐私保护保留可能。实际上很多人并不理解她,包括她捍卫的那种权利的终受益人。本文并不是表扬她的学术立场从不漂移,不会因为自己是网暴受害人就呼唤严刑峻法击网暴,本文想表达的是,是法学教育塑造了我们,我们只能如此。
"法理想国"由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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