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劳动者离职后南平护角胶,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是否然要赔偿待业损失?近日,广东省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须赔偿劳动者法再就业造成的损失。该判决已生。
徐某于2021年12月底入职甲公司,2023年12月底因同到期离职。离职后,徐某曾两次向甲公司提出取离职证明,该公司均以工作繁忙为由未予办理。
2024年6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于1月上旬收到乙公司的员工录取通知书,约定月薪为2万元/月,但因未能提交“离职证明”,乙公司通知其中止办理入职手续。徐某认为,甲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致其失去工作机会,应按2万元/月的标准赔偿其待业损失。仲裁结果认定,甲公司须赔偿徐某法再就业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不服南平护角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须赔偿。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乙公司为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工作人员前往乙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相关文书时,发现该地址企业招,PVC管道管件粘结胶公司未实际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徐某虽提交了乙公司开具的《员工录用通知书》《中止新员工入职手续情况说明》,却未能提交其与乙公司就应聘、面试、录用、取消录用等事宜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据。结乙公司注册地址招、公司未实际经营等情况,法院法确认相关材料的真实,对徐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确实未及时向徐某出具离职证明,但现有证据不能体现徐某是因此法入职新公司,遂判决甲公司须赔偿徐某法再就业造成的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同时及时出具符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劳动者若主张因未取得离职证明遭受再就业损失,应留存新单位录用通知书、要求提交离职证明的书面说明、实际损失相关凭证等,证明实际损失与原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关词条:管道保温施工 塑料挤出设备 预应力钢绞线 玻璃棉厂家 保温护角专用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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