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庞慧敏 本报通讯员 黄佳玉赤峰海绵胶
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是企业常见的福利举措,但员工发生工伤后,商业保险理赔金究竟归属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近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起人身保险同纠纷案件,判令公司向员工返还理赔款。
覃某于2022年4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普工。同年10月,覃某在岗工作时受伤住院,公司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32259.38元。事后经鉴定,覃某工伤伤残等为八。在职期间,该公司统为覃某等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次理赔后,保险公司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住院津贴860元、理赔逾期利息0.8元,计10860.8元赤峰海绵胶,全部款项直接转入公司账户。
后续保险公司要求覃某另行到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人身保险伤残及伤病关系鉴定,覃某自行支付鉴定费1700元,鉴定结论为人身保险九伤残,保险公司另行赔付伤残保险金1.6万元,该笔款项直接发放至覃某个人账户。
覃某所在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另案诉讼后,已被生判决判令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双就保险理赔款归属产生重大分歧,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覃某返还保险理赔款损失21398.6元。覃某提起反诉,要求公司返还截留的医疗险、住院津贴等理赔款10860.8元赤峰海绵胶,并承担伤残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归谁;二是公司主张理赔款抵扣自身损失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同明确约定,保温护角专用胶意外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覃某,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仅承担缴费义务,不享有任何保险金请求权,全部保险金依法归覃某所有。
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覃某返还理赔款860.8元,同时驳回覃某要求公司承担鉴定费的反诉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些企业、劳动者容易混淆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三者的区别,本案作出清晰区分: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障,不可替代,用人单位须全员参保工伤保险,未参保的,要全额承担职工工伤赔偿,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除该项法定义务;单位出资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给员工的额外福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员工本人,即便企业垫付医疗费,也权扣留伤残保险金、住院津贴,不能用理赔款抵扣自身工伤赔偿。相关词条:铁皮保温施工 隔热条设备 锚索 离心玻璃棉 万能胶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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