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日报记者 康琼艳上海防火门胶厂
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都能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突发、被人故意伤害等情况,不属于法定事故类型,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是对劳动者因工受伤遭受的损害进行预和补偿,随着平台经济、灵活就业日益普遍,重新认识不确定工作时间和地点等情况下在途受伤风险的保障问题并进行针对制度设计正在成为社会共识。
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不工伤?加班期间突发,是否视同工伤?外骑手没有明显的上下班概念,工伤如何界定?近段时间,关于工伤认定的讨论热度不断,反映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折射出当前劳动域出现的些新趋势:工作时空弹化、通勤式多元化、用工模式复杂化……这些变化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
据上海市总工会消息,任职于江苏常州某公司的陈某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2024年10月8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小孩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以陈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是日常上班的反向,拒其申请。这段路程,还“上下班途中”吗?这不仅是当事人的困惑,也是劳动法律实践中的争议点。
“很多人以为上海防火门胶厂,只要是上下班路上出事,就能工伤。但其实,‘上下班途中’是有明确法律标准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介绍,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理路线,均属于“上下班途中”。简单来讲,就是三个判断标准:是以上下班为核心意图;二是不早于上班前要准备时间,不晚于下班后理返程时间;三是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单位宿舍,起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理路线。
“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单位与住所之间的直接路线通常被视为理路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须选择短路径。”沈建峰表示,考虑到个人生活习惯等客观因素,上下班途中去买餐点、顺路接送子女、采购生活物资等符常情常理和日常需求的行程,均可以考虑纳入理路线的认定范围。此外,理时间也并非对固定。对于实行弹工作制或倒班制的职工,或是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致的理延误,其理时间范围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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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标准,常州市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送孩子上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需活动”,其路线虽是反向,但未脱离上班的核心目的,pvc管道管件胶符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沈建峰表示,这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兼顾工作和庭的理解与支持,将日常需的送娃上学行为纳入“理上下班路线”,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彰显了人文关怀。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理时间、理路线时需要严格区分工作通勤与私人活动的界限。休假期间的出行、下班后前往娱乐场所、绕道处理私人事务等情形,由于已脱离上下班这基本目的,般不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这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从传统的工作场所延伸至通勤路线,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全时段保护的立法精,也发挥着工伤保险化解社会风险的。”沈建峰说。
但是,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都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须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并且职工在事故中承担责、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才符认定条件。“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突发、被人故意伤害等情况,不属于法定事故类型,即使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沈建峰提醒。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平台用工、灵活办公等各类新情况。从出发去见客户、外勤人员前往非固定工作地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始终在“途中”、下班后参加公司团建……在这类场景下,“工作目的”“理时间”“理路线”的边界与个人事务度模糊,给工伤认定带来新的挑战。
据介绍,正在试点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对此已经作出了针对的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伤害,或劳动者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均可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该规定针对用工形态的变化,对传统工伤认定标准作出了适应新就业形态的调整,对解决此类问题具有借鉴意义。”沈建峰表示,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是对劳动者因工受伤遭受的损害进行预和补偿,随着平台经济、灵活就业日益普遍,重新认识不确定工作时间和地点等情况下在途受伤风险的保障问题并进行针对制度设计正在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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